耐火電纜是指在火焰焚燒情況下可以堅持必守時刻安全運轉的電纜。我國國家規范GB 12666.6(同等IEC 331) 將耐火實驗分A、B兩種等級, A級火焰溫度950~1000℃, 持續供
火時刻90min:B級火焰溫度750~800℃, 持續供火時刻90min:整個實驗期間, 試樣應承受產品規則的額外電壓值。
耐火電纜廣泛應用于高層建筑、地下鐵道、地下街、大型電站及重要的工礦企業等與防火安全和消防救生有關的當地:例如,消防設備及緊迫導游燈等應急設備的供電線路和
操控線路。0.6/1kV玻璃絲云母帶聚氯乙烯組合絕緣耐火操控電纜:0.6/1kV玻璃絲云母帶乙丙橡皮組合絕緣低鹵耐火電力電纜:0.6/1kV玻璃絲云母帶乙丙橡皮組合絕緣低鹵耐火控
制電纜:0.6/1kV及以下耐火交聯電纜。
耐火指在火焰焚燒情況下能堅持必守時刻的運轉:即堅持電路的完整性:該類型電纜在火焰中具有必守時刻的供電才能。
耐火電纜按國家實驗規范(GB 12666-99) 可分為二個等級:NHA、NHB; 在一般產品命名中:NHA通常用GNH標明:屬稱高耐火電纜。NHB在一般耐火產品中標明為NH。
耐火電纜在火災產生時能持續作業(傳送電流和信號),其自身延燃與否不在查核之列。阻燃電纜在火災產生時很快間斷作業:其功用在于難燃和不涉及能自熄。耐火電纜
750~800℃的火焰焚燒中堅持180分鐘正常運轉。
防火電纜實際上是另一類型的耐火電纜。它是以銅質為導電線芯:以無縫銅管為護套,以無機礦藏質氧化鎂為絕緣的資料組制而成,因為全體都是無機資料構成:因而,整個
防火電纜既不焚燒:也不延燃。而且能飽嘗火燒。經實驗標明:在火焰800~900℃中燒2小時:電纜一向正常通電運轉:在1000℃的火焰下焚燒30分鐘依然完好無缺,持續正常運轉。
一般正常作業溫度為250℃,能安全可靠運轉。別的:這類防火電纜又稱為礦藏電纜(上稱MI電纜)
耐火電纜是在火災產生時,仍能保證線路在必守時刻里正常通電,也就是在必定的火焰溫度焚燒的條件下:必守時刻內正常傳輸電能、傳輸各種操控信號、報警信號,使得照
明、防火報警設備以及其他應急設備能在守時刻內持續通電:使救援作業得以正常進行。
耐火電纜的耐火實驗辦法及規范已由上海電纜研究所、*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部分起草, 已于2003年6月24日發布:2004年02月01日施行的GB 19216-2003/IEC
60331-21:1999《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險》,一起在施行之日起替代原國家規范12666.6《電線電纜焚燒實驗第6部分:電線電纜耐火特性實驗辦法》。原國家
GB/T規范GB/T12666.6是等效選用IEC
60331:1970*版擬定的。為了使實驗設備可以用于
電力、操控、數據電纜和光纜的實驗:1999年新版IEC 60331增加了第21、23、和25部分:
為習慣交易和經濟技能交流的需求而重新擬定了規范。本規范共分為四個部分:
第11部分:實驗設備-火焰溫度不低干750℃的獨自供火
第21部分:實驗過程和要求-額外電壓0.6/1.0kV及以下電纜
第23部分:實驗過程和要求-數據電纜
第25部分:實驗過程和要求-光纜
依據GB 19216-2003/IEC
60331-21:1999《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實驗 第21部分:實驗過程和要求-額外電壓0.6/1.0kV及以下電纜》規范規則:
火焰溫度不低于750(+50)℃。
1)
2)
200mm的制品電纜為試樣:并把每端約
對實驗制備規則:取長約1
100mm的護套或外護層剝除。在電纜的每一端:應恰當地處理每根導體以便進行電氣連接:而且應分隔顯露的導體避免相碰。
3)
對連續性查看設備的規則:在實驗過程中:用作連續性查看的電流應經過電纜悉數導體,該電流由一臺三相星形銜接的變壓器或單相變壓器(組)供給:變壓器應有足
夠容量使達zui大答應走漏電流時仍可堅持要求的實驗電壓。在試樣的另一端, 每根導體或每組導體銜接恰當的負載和指示設備(如燈泡)使構成電流。
注:在實驗電壓下:經過每根導體或每組導體的電流以0.25A為宜。
4)
對供火時刻的規則:供火時刻應在相關的電纜規范中規則。假如沒有:引薦供火時刻為90mino之后應平息火焰, 但應對電纜試樣持續供電15min。既總的實驗時刻應為供火時刻加15min的冷卻時刻。
5)
關于合格判據規則:具有堅持線路完整性的電纜:只要在實驗過程中堅持電壓:即沒有一個熔斷器或短路器斷開:導體下斷:即燈泡一個也不平息。
跟著我國阻燃技能的不斷發展,阻燃及耐火電纜的技能水平也在逐步提高,為了保證公共場所等重要場合的消防安全問題,境無污染的耐火電纜。
應推行選用阻燃性能好、低煙、低毒,對環